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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来丹投资,促进丹东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丹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在丹东举办合资、合作企业或独资企业的(以下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第三条 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需征用土地的,在政策允许和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给予支持。出让土地使用权,除依法向国家和省缴纳有关费用及承担补偿安置费用外,根据投资规模、项目性质、安置就业、社会效益等情况,按我市最低基准价格给予优惠。其中,投资规模在500万美元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我市经济具有牵动作用的大项目,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按该项目2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度给予资金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第四条 新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按24%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据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额达到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70%以上的,可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买设备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入该企业或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将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退还给企业。 第八条 鼓励在我市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在我市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缓征收河道维护费和免收价格调节基地。 第十条 鼓励外商投资者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转制。积极支持投资者参与承包、租赁、兼并、收购、参股国有、集体中小型企业和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放开市场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 中方企业是有限公司,出资额超出其净资产总额50%以上的,在不影响原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且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可不再办增资手续。中方系非公司的或属一般企业法人的全资投入的,其主体资格可以保留,经营范围核定为对外投资,准予通过年度检验。 第十二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供水、供电、供热、排水、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配套方面,享有同内资企业同等待遇,收费与内资企业同等标准。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来丹投资,促进丹东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丹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金融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要积极给予支持和帮助。财政部门可视外商投资企业的贡献程度,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对企业的发展给予必要的扶持。金融部门对市场前景好、信誉好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资金贷款的支持。 第十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按企业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支持,合同外资每增资500万美元且一次性到位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该奖励资金由企业自主支配。已在我市投资的外商引荐和介绍其他投资者来丹投资,同样享受市政府给予引资中介人的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市政府每年安排100万元作为奖励基金,用于表彰奖励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外贸出口企业以及有功人员,由市政府组织参加的境内外各种展览会、洽谈会的补贴。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以上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可享受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贷款贴息政策扶持。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开办手续由企业所在地的政府部门协助办理,并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实行联合审批。凡在本地区审批许可范围内的,自收齐有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妥开业所需要的全部证照手续;属需国家或省审批的项目,自收齐有效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转报上级机关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纳入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速度。 第十八条 与外商投资工作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实行服务公示制和承诺制。公开办事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收费的,必须出示《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出具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外商投资企业对不亮证收费和不使用财政票据收费的有权拒付。有关行政部门不得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的有偿服务。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的各类检查,实行"检查登记卡"制度。市外经贸部门每季度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的各类检查情况进行统计核实后,向市政府反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对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的问题,只要不是主观故意且未造成危害的,要事先给出一定时限进行整改,不得以罚代管。确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罚款处理的,要同时抄送各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须在7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企业。 第二十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子女,在就学方面同我市子女就学享有同等待遇。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按规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来丹考察并有投资意向的外商,确因工作需要办理签证或需要办理多次往返签证手续的,由各级外经贸部门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出具证明以及相关银行出具的验资报告,根据来丹的目的,由公安部门给予符合其身份的签证。对已投资注册的外商,可根据投资额度,经有关部门确认,根据需要可发给1年至5年的外国人居留手续。对符合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审核可申报办理永久居留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社会效益好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市政府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地企业引进域外资金进行合资合作和域外来丹投资达到规模企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据2008年5月23日《丹东之窗》www.china-dandong.net资讯: 按照丹东市的最新文件,为丹东市引进投资及资产并购类项目的人员,可获得实际投资额的5‰的奖励资金。其中的一次性投入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体工业项目的引进人员,另外可获得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资金;其中的外商投资一次性到位500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的引进人员,另外可获得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资金。为丹东市引进无偿捐赠现金的人员,可获得引进现金总额的5‰的奖励资金。这是丹东市日前出台的《丹东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具体的奖励办法。 按照规定,能够使引进人员获得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丹东市这个暂行办法明确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引进的各类资金(包括固定资产、捐赠等)来源于域外、国外,可以是本(外)币、实物等;引进的项目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投资及资产并购类项目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农业产业项目不低于500万元;无偿援赠类项目不低于100万元;项目在丹东市招商局备案确认;项目单位在丹东市工商注册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 根据这个办法,引进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的人员,可以获得这个办法规定的奖励资金,也可以获得其他形式的奖励,比如:从丹东域外、国外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并竣工投产的工业项目的人员,其配偶和子女中的一人可不受编制限制免试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须具备岗位条件)。丹东市的这个办法特别规定,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上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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