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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引进资金奖励办法


(丹东市人民政府1998年9月3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拓宽引进资金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为我市经济建设引进国内外资金,促进丹东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或个人通过非职务关系引荐中外投资者为我市提供无偿捐赠、借款、贷款或投资兴办企业、开发产业、发展事业的,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条 集体或个人引进无偿捐赠资金的,奖金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0%计算,由接受资金方出资,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 集体或个人引进有偿无息资金的,奖金按引进资金总额的5%计算,由接受资金方出资,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 集体或个人引进有偿有息资金的,奖金按借款利率的高低分别计算。其中借款利率等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奖金为引进资金总额的1%,利率低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每降低1%,增加资金总额0.5%的奖金,由接受资金方出资,一次性付清。

  第六条 集体或个人引进补偿贸易或对外加工装配项目的,奖金按合同确定补偿金额或工缴费的1%计算,由接受补偿贸易、加工装配项目的企业出资,在合同履行后一次性付清。

  第七条 集体或个人引荐投资者来我市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奖金按投资者实际投资金额(包括生产设备的折价)的1%计算,由我市参与合资、合作经营方出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一次付清。

  第八条 集体或个人引荐投资者来我市兴办独资企业的,奖金按投资者实际投资额的0.5%计算,并在项目竣工运营后,按预算级次由财政一次性支付。

  第九条 集体或个人为我市引进资金的,应在项目提出时与奖金支付单位签订协议,并到当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公证部门对每项奖励协议收取公证费不得超过10元。

  第十条 引进资金奖励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招商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丹东市招商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93年4月27日发布的《丹东市引进国内资金中介收入支付暂行办法》(丹政发〔1993〕23号)和1995年9月15日发布的《丹东市引进外资奖励办法》(丹政发〔1995〕77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
  《关于鼓励来丹投资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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